跳到主要內容

111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申請項目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下表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111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北市167萬元6萬5,387元694萬元876萬元
    新北市132萬元5萬5,300元403萬元600萬元
    桃園市132萬元5萬3,484元294萬元564萬元
    臺中市123萬元5萬4,152元403萬元534萬元
    臺南市102萬元4萬9,805元294萬元530萬元
    高雄市113萬元5萬467元294萬元532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99萬元4萬4,772元294萬元413萬元
    其餘縣(市)99萬元4萬9,805元294萬元530萬元
    1. 所得及財產標準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3.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10年總利息所得,按0.75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但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除本次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外,家庭成員另持有第二戶住宅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11年申請案為0.75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1.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3.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4. 申請人主張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已解散並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者,該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計入動產計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