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 |
第一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在一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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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二十五 |
- 一、單位:新臺幣。
-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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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超過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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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二十 |
第三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二萬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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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十五 |
第四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超過二萬一千元,二萬七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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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十 |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九/人 |
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較高分者加分。 |
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七/人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
加七/人 |
家庭狀況 |
特殊境遇家庭 |
加十 |
以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之身分加分。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加五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加五 |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
加五 |
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二年內)(限申請人) |
加三 |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
生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下 |
加五/人 |
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生育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第三人起 |
加十/人 |
特殊條件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加三/項 |
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災民 |
遊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原住民 |
加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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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
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
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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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備衛浴設備 |
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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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人數 |
五人以上 |
加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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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或四人 |
加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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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 |
加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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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年齡 |
六十五歲以上 |
加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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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
加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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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
加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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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
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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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 |
加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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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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