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項目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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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已結婚。
-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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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 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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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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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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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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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 每人 動產限額 | 家庭 不動產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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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94萬元 | 4萬3,358元 | 22萬5,000元 | 530萬元 |
新北市 | 127萬元 | 5萬4,250元 | 24萬元 | 543萬元 |
臺北市 | 158萬元 | 5萬9,518元 | 30萬元 | 876萬元 |
桃園市 | 133萬元 | 5萬3,484元 | 22萬5,000元 | 540萬元 |
臺中市 | 119萬元 | 5萬1,086元 | 22萬5,000元 | 534萬元 |
臺南市 | 101萬元 | 4萬3,358元 | 22萬5,000元 | 530萬元 |
高雄市 | 111萬元 | 4萬5,847元 | 22萬5,000元 | 532萬元 |
金門縣 連江縣 | 94萬元 | 4萬768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12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30萬元 | 413萬元 |
-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8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動產 | 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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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金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9年申請案為1.03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土地 | 以公告現值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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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 房屋 |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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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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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所得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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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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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