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關於申請戶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 申請人。
- 申請人之配偶。
-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2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案例2:姊姊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姊妹得各自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