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
為減輕房貸戶負擔,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符合資格之國內自用住宅貸款戶,每戶提供定額支持金3萬元。協助對象是112年2月28日已有貸款餘款的人,而不是未來要買房子的人。
二、受理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112年6月1日9時至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支持金嗎?
是的,凡符合資格且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者都可獲得定額支持金3萬元。
四、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 (一)線上系統申請,申請人可點選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s://www.nlma.gov.tw)首頁上方「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進入申請網站提出申請。
  • (二)可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點選連結。
  • (三)如不會線上申請,可就近至承貸金融機構,請其協助引導使用線上申請。
五、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支持金應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 (一)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 (二)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 (三)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 (四)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六、未成年子女如何認定?
  • (一)未成年子女指於94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出生者。
  • (二)如借款人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認定以借款人具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準,例如有無監護權或扶養之事實,並以戶藉謄本登載之內容認定。
七、申請人有無限制?
  • (一)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如為共同借款人請先與金融機構確認誰為主借款人,由主借款人提出申請。
  • (二)如為親朋好友合買一間房子,只能由主借款人提出申請。
八、申請時須檢附哪些文件?
請填寫借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聯絡方式、112年2月28日有貸款餘額之貸款金融機構名稱、貸款抵押房屋地址。(無須提供相關文件)
九、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之條件?
  • (一)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依金融機構登錄之貸款分類屬自用購置住宅貸款;或屬非自用及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家庭成員所持有之房屋於申請案件審核時其房屋稅率全部或部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 (二)借款人以同一住宅所辦理之購置住宅貸款(含轉貸),因帳務關係分拆二筆以上購置住宅貸款時(例如同時辦理優惠利率房貸及一般房貸),視為一筆購置住宅貸款。
  • (三)貸款於112年2月28日不得為已列入金融機構之呆帳,且當日必須要有貸款餘額(例如:購置住宅貸款於112年2月28日已無餘額,同一住宅尚有其他類型貸款,比如修繕貸款尚有餘額,即不符合申請資格)。
  • (四)如屬政府債權之國民住宅貸款、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及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
十、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之條件?
  • (一)家庭成員於112年2月28日之房屋持有狀況,以1筆建號視為1戶,必須符合持有房屋1戶以內之條件,房屋未有保存登記不列入戶數計算
  • (二)下列情形不符合申請資格:
    1. 112年2月28日無持有房屋。
    2. 112年2月28日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例如因繼承因素取得共有房屋)。
十一、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之條件?
  • (一)依金融機構保存之核貸金額資料為準,由金融機構查詢借款人購置住宅申辦貸款時最初核貸金額或自其他金融機構轉入後之核貸金額。
  • (二)借款人以同一住宅所辦理之購置住宅貸款(含轉貸),因帳務關係分拆為二筆以上購置住宅貸款時(例如同時辦理優惠利率房貸及一般房貸),其核貸金額應合併計算,雖然其中一筆貸款已結清無餘額,該核貸金額仍應合併計算。
  • (三)同一住宅同時借有購置住宅貸款及其他類型貸款(如修繕貸款,周轉型貸款),僅須計算購置住宅貸款核貸額度。
  • (四)繼承貸款以被繼承人購屋時之原始核貸金額認定。
  • (五)原始核貸金額850萬元以內及700萬元以內,包含850萬元及700萬元。
十二、如何認定是否符合「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之條件?
  • (一)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認定基準日之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10年各類所得總額(未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必須符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 (二)家庭成員之認定以112年2月28日為基準,例如111年5月已辦理結緍登記,所得計算須包含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10年所得,另外,例如111年5月已辦理離婚登記,所得計算僅須計算本人或未成年子女110年所得,未成年子女以借款人是否具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做認定。
  • (三)為政策之公平性,目前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及本專案,均統一採用所得總額計算家庭成員之總所得。
十三、提出申請後,辦理程序為何?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多久可以領到支持金?
  • (一)申請後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核,資料不全者,將會通知限期於七日內補正。
  • (二)本署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 (三)依規定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案件,由本署駁回申請案件。
  • (四)核發核定函後大約40天內可領到支持金。
十四、執行機關核發核定函後,核撥支持金新臺幣3萬元程序為何?
  • (一)審核合格之借款人,一次發給新臺幣3萬元支持金,由金融機構直接存入該借款人於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並會註記「行政院發」之文字。
  • (二)借款人若於申請時誤填貸款金融機構,將由審查單位轉送至借款人於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金融機構,並撥款至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
  • (三)如借款人無前述帳戶,金融機構將先行電話或簡訊通知借款人於10個工作日內洽金融機構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逾期未請領,由金融機構以雙掛號通知寄至借款人戶籍地址,如借款人未於2個月內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視為放棄請領支持金。
  • (四)本署核發核定函由申請人自原申請網站進度查詢處自行下載。
十五、借款人於申請完成後死亡應如何處理?
  • (一)借款人於申請完成後死亡或宣告死亡,如帳戶尚未結清,存入原借款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如帳戶已結清,則存入承受貸款之繼承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
  • (二)借款人於申請前死亡,不符申請資格。
十六、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措施,可以再申請本方案支持金嗎?
本專案接受支持金之合格戶得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措施,例如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內政部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
十七、借款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有逾欠情形,或是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會扣押支持金嗎?
不會,支持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十八、借款人需要將戶籍遷入所持有之房屋嗎?
不需要。
十九、房屋之原始購買價格有無限制?
沒有,資格條件審查是以原始核貸金額做審查,房屋原始購買價格不在審核的範圍內。
二十、貸款餘額有無限制?
沒有,但是在112年2月28日必須要有貸款餘額。
二十一、借款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可否申請?
可以,借款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申請,例如房屋所有權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除此情況之下,如果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房屋則不符申請資格。
二十二、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申請?
未成年人因繼承因素取得借款人身分,亦可申請支持金。
二十三、消費性貸款或其他非購置住宅類型貸款是否可以申請?
不可以,申請支持金僅限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
二十四、外國人在國內也有房貸是否可以申請?
必須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且在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符合資格才可申請。
二十五、貸款由他人代繳,支持金會撥到誰的帳戶?
審查合格後支持金將存入借款人於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
二十六、於112年2月28日以後貸款提前還清是否可以申請?
可以,是否有貸款餘額是以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做認定。
二十七、貸款已簽約但來不及於112年2月28日撥款是否可以申請?
不可以,貸款餘額是以112年2月28日做認定,如當日無餘額就不符申請資格。
二十八、支持金是否會納入綜所稅計算?
不會,支持金免納入綜所稅計算。
二十九、要怎麼查詢辦理進度?
三十、關於本支持金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或查詢?
三十一、向儲蓄互助社貸款,可否申請本專案?
因本專案申請公告規定有關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僅限金融機構之貸款,因儲蓄互助社非屬金融機構,故該貸款不符申請條件。
三十二、申請案件已送出,如需更正申請資料,或誤以非借款人申請,該如何辦理?
  • (一)請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房貸支持專案專區或線上申請網站右上方的教學說明-常見問題下載「資料更正切結書」填妥後,以郵寄(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資產管理組收)或傳真方式 (02-8521-0062或02-8521-0065)提供本署,本署將協助修改。
  • (二)如誤以所有權人提出申請(非以借款人提出申請),請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房貸支持專案專區或線上申請網站右上方的教學說明-常見問題下載「放棄申請切結書」並填妥後,以郵寄(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資產管理組收)或傳真方式(02-8521-0062或02-8521-0065)提供本署辦理案件撤銷後,再由借款人本人提出申請。
三十三、6月申請後最快何時可以領到支持金?
依據本專案作業須知規定,本署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核發核定函後大約40天內可領到支持金。以上係法令規定,惟為讓民眾儘早獲得支持金,本署刻正積極加速辦理審查作業,希望第1批支持金能於7月初撥入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約定繳納本息之帳戶。
三十四、申請「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者收到不合格函後,若有疑義要向哪裡詢問或尋求救濟?
本專案有關貸款資格條件之初審作業,依作業須知是由金融機構辦理,且依銀行法規定,客戶個人資料金融機構亦須負保密之責。因此,民眾收到不合格函後若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民眾得直接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確認審核結果,若確定審核有誤,並經由金融機構提出重新審核需求後,本署將發文撤銷原駁回之處分,續行審查。
  • (二)民眾亦可向本署提出陳情,本署將請金融機構再予確認。倘因審核有誤確認屬實,本署將發文撤銷原駁回之處分,續行審查。
  • (三)若民眾循上開方式仍未獲解決,可依不合格函送達1個月內之日期提起訴願行政救濟。訴願表單於不動產資訊平台專區-相關書表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