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111年12月5日至12月30日,僅開放經濟或社會弱勢戶申請) |
申請人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已結婚。
-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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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認定方式詳下表1) |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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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下表2) |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
- 申請人
- 申請人之配偶
-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
-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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