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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113年06月14日
發稿單位:住宅發展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管;所需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由該府社會局(處)或衛生福利局辦理上開 2 項補貼,112 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情形如下:
前項第 1 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至第 5 條之 3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 1 項第 1 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至第 5 條之 3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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