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問與答
◆目錄
  1. 什麼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 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3. 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4. 今(105)年度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5. 今(105)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6. 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7. 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8. 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9.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10. 申請人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購買住宅、辦理貸款了嗎?「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11. 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至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時,應檢附哪些文件呢?
  12. 辦理本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哪幾家?
  13. 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14. 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者可以購買位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的住宅嗎?
  15. 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16. 本貸款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
  17. 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1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19. 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20.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為何?
  21.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22.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05)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23. 評點時,家庭成員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
  24. 評點時,家庭成員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
  25. 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者」條件申請,已滿20歲仍在學,就讀夜間部、空中大學、補校等是否可以?
  26. 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27. 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 (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28. 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29. 什麼是基本居住水準?什麼是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什麼是未具備衛浴設備?
  30. 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31. 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32. 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33. 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34. 同一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2種以上的補貼嗎?
  35.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辦理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或住宅補貼,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36. 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申請自購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外,如果持有其他的不動產(例如土地、辦公室、店舖等...),可以申請本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37. 自地自建的房屋,可以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嗎?
  38. 除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39.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相對人共同持有1戶住宅或僅相對人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可否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40. 申請財政部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以再搭配本項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41. 關於本貸款利息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附件
一、什麼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答:為了協助中低所得或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自行購買住宅並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二、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20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姐妹應為單身)。

(四)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均無自有住宅(即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五)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成員動產限額及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題),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並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六)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三、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答:未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今(105)年度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答:自105年7月21日(星期四)受理申請至105年8月31日(星期三)止。

五、今(105)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答:(一)105年度計畫辦理4,5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一)。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財產、是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如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申請人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遊民、低收入戶、列冊獨居老人、原住民等)、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基本居住水準、三代同堂、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六、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答:(一)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下載。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請看附件三】。

七、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答: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流程詳附件四),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詳附件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八、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具特殊條件或身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9.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40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七)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九)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1.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2.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居住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註:

1.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2.貸款餘額證明格式可參考附件五,實際可依各承辦金融機構自訂之格式,惟至少應包含本參考格式之內容。

九、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答:(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二)如果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其所具備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十、申請人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購買住宅、辦理貸款了嗎?「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答:(一)經核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申請人向政府提出本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後,在政府核定前,如果先買住宅且辦理一般的住宅貸款,可以在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轉貸為本貸款。

(三)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可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轉貸成本貸款。

十一、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至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時,應檢附哪些文件呢?

答: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應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除應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外,為配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需求,尚須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惟實際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仍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辦理本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哪幾家?

答: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將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公告。

十三、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答:(一)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2年內。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3.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若欲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三)本貸款核定戶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依住宅法第11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接受利息補貼。

(五)核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居住住宅需達基本居住水準,其審核本補貼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如下:

1.購置住宅是否具備3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2.申請人設籍於購置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例如申請人與配偶分戶,但與父親同戶籍,則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為2人。

3.申請人未設籍於該購置住宅地址者,以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4.申請人申請時已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1)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購置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購置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3)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十四、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者可以購買位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的住宅嗎?

答:可以。

十五、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答:(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3.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持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設於該處。

2.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3.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共同持有一戶住宅或僅相對人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害者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害者得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五)前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十六、本貸款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

答:(一)優惠貸款的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其餘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二)償還年限: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寬限期最長5年。

(三)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請看附件六)。

(四)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七、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答:(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3年對正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二)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補貼資格及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離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身分變更後如不符上開辦法中家庭組成條件,或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申請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如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依法追討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1.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

2.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相對人之年所得及財產得不併入計算。

3.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4.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5.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逾6個月以上。(借款人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營建署;但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6.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建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7.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8.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三)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貸戶以具備特殊情形或身分條件核予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者,於定期查核時,已無具備特殊情形或身分條件之家庭成員,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變更其適用利率類別。

十八、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答:內政部營建署會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合格的申請案轉交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請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後,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十九、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答:(一)關於申請戶之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該分戶配偶需列入查核,且申請人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需列入查核。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2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案例2:姐姐結婚,妹妹單身年滿40歲,姐姐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姐妹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姊或妹1戶提出申請。

二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為何?

答: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所得指家庭成員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基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

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限額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88萬元4萬68元280萬元480萬元
新北市111萬元4萬4,940元368萬元525萬元
臺北市147萬元5萬3,067元620萬元876萬元
桃園市122萬元4萬7,922元280萬元540萬元
臺中市106萬元4萬5,794元280萬元528萬元
臺南市93萬元4萬68元280萬元480萬元
高雄市102萬元4萬3,697元280萬元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88萬元3萬6,015元280萬元375萬元

註:1.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3.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4年總利息所得,按1.35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註: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二十一、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答:(一)舉例A: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88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0,068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78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低於90萬元之規定。

78萬元÷12月÷5人= 13,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40,068元之規定。

(二)舉例B:

臺北市: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47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53,067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130萬元……雖未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所得144萬元之規定;但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 130萬元÷12月÷2人=54,166元……超過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53,067元之規定,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十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05)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答:104年度。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單位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證之資料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二十三、評點時,家庭成員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

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附件二):

(一)家庭總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2萬元以下者。

(二)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四)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

(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七)災民。

(八)遊民。

(九)低收入戶。

(十)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十一)原住民。

(十二)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十三)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十四)家庭成員人數2人以上。

(十五)40歲以上(限申請人)。

(十六)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二十四、評點時,家庭成員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

答:家庭成員如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將酌減1分。

二十五、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者」條件申請,已滿20歲仍在學,就讀夜間部、空中大學、補校等是否可以?

答:所指已滿20歲仍在學,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二十六、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十七、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本補貼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滿20歲(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二)年滿20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學,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三)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二十八、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答:(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二)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二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6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4分。

(三)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

二十九、什麼是基本居住水準?什麼是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什麼是未具備衛浴設備?

答:(一)基本居住水準指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達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及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二)申請戶申請時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地址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詳下表)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表

家戶人口數
(係以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
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1人13.07平方公尺13.07平方公尺約3.95坪
2人8.71平方公尺17.42平方公尺約5.27坪
3人7.26平方公尺21.78平方公尺約6.59坪
4人7.53平方公尺30.12平方公尺約9.11坪
5人7.38平方公尺36.90平方公尺約11.16坪
6人以上6.88平方公尺家戶人口數×6.88平方公尺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0.3025

(三)家戶人口數:包括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之住宅之家庭成員(即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設籍於該住宅之家庭成員不計入。

(四)如申請時未購置住宅,且未以居住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申請加分者,無須填寫並提供居住住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五)例如申請人及戶籍內配偶、直系親屬共3人申請時設籍於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登載之建物面積為20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如下:20平方公尺÷3=6.66平方公尺/人,或以3人應達21.78平方公尺為標準,即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六)衛浴設備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3項設備。

(七)申請時以目前居住住宅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勾選加分者,該居住住宅應辦理建物登記,故需檢附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提供建號、門牌資料;另以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勾選加分者,申請人申請時提出未具備3項衛浴設備切結書,除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提供建號、門牌資料外,並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 (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始得加分。

(八)依住宅法第11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九)確認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之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請詳見第十三題

三十、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答:(一)指申請住宅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

(二)若申請本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有未連續之世代合計三代(如申請人、其子女、其祖父母),且設籍於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亦可列入評分項目之「三代同堂」。

三十一、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三十二、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者。

三十三、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指申請人為65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十四、同一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2種以上的補貼嗎?

答:(一)不可以。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就「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3種方式擇一申請;同時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三十五、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辦理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或住宅補貼,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答:(一)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利息補貼,不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二)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則可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十六、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申請自購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外,如果持有其他的不動產(例如土地、辦公室、店舖等...),可以申請本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答:申請戶所有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價值後,須低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若該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限額,且其他條件符合,則不影響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

三十七、自地自建的房屋,可以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嗎?

答:自地自建的房屋,不適用本貸款利息補貼。

三十八、除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答:政府除了對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購置住宅且辦有貸款)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對於無力購屋的家庭,政府另提供「租金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這3項補貼的目的在於協助所有的國民都能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三十九、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相對人共同持有1戶住宅或僅相對人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可否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答:(一)可以。但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二)前項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四十、申請財政部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以再搭配本項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答:可以。已辦理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專案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者,得重複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四十一、關於本貸款利息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答:(一)諮詢服務專線:(02)2192-0600【專人接聽時間為105年7月1日(星期五)至105年8月31日(星期三),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語音專線:(02)8771-2644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三)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

附件一 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
縣市別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
新北市1,085
臺北市617
桃園市371
臺中市530
臺南市321
高雄市518
宜蘭縣95
新竹縣71
苗栗縣81
彰化縣208
南投縣66
雲林縣85
嘉義縣48
屏東縣117
臺東縣33
花蓮縣40
澎湖縣16
基隆市62
新竹市73
嘉義市42
金門縣19
連江縣2
合計4,500

註:

一、各直轄市、縣(市)戶數係依【各直轄市、縣(市)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歷年平均申請戶數占全部平均申請戶數比例計算之戶數】分配。

二、各直轄市、縣(市)計畫戶數得依民眾申請及複審合格情形檢討調整,以符合實際需求。

附件二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
項目內容權重備註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第一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在一萬元以下加五十

一、單位:新臺幣。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並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第二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在一萬五千元以下加四十
第三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在二萬一千元以下加三十
第四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在二萬七千元以下加二十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加九/人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高分者加分。
重度身心障礙者加七/人
中度身心障礙者加五/人
輕度身心障礙者加三/人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加七/人
家庭狀況特殊境遇家庭加十以特殊境遇家庭條件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等條件加分。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加三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加三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加二/人
特殊條件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加三/項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災民
遊民
低收入戶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原住民加五/項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加三
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加三
家庭成員人數五人以上加三
三人或四人加二
二人加一
申請人年齡六十五歲以上加三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加二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加一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減一
三代同堂加五
附件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單位
縣市別受理單位地址電話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住宅發展科)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02)2960-3456轉3391~3393
轉7094~7098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住宅服務科)
現場收件: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
郵寄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02)2777-2186轉0再轉1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住宅服務科)
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原龜山代表會)(03)329-8600轉110~114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住宅管理科)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04)2228-9111轉64601~64605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都市更新科)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06)299-1111轉1347、7803
(06)298-2844
都市發展局
(區域計畫科)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06)633-4251
(06)632-2231轉6576~657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住宅發展處)
四維行政中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07)336-8333轉2649~2651
宜蘭縣政府工務處
(下水道科)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03)925-1000轉8051~8076
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
(都市更新科)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西側一樓)(03)551-8101轉6188、6189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公用事業科)
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037)558-261、(037)558-262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建築工程科)
彰化市公園路1段409號(04)753-2194
(04)753-2195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城鄉發展科)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049)222-0711
(049)222-2106轉1431、1432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05)552-2183
(05)552-2000轉2183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05)362-0123轉157、176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城鄉規劃科)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08)733-2434
(08)732-0415轉3322、3325
臺東縣政府建設處
(都市計畫科)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089)346-850、(089)353-296
(089)326-141轉334~336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都市計畫科)
花蓮市府前路17號(03)824-2688
(03)822-7171轉534、535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馬公市治平路32號(06)927-2203、(06)927-0690、
(06)927-4400轉267、505、506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住宅管理科)
基隆市義一路1號(後棟5樓)(02)2422-4030
(02)2420-1122轉1822~1824
、1825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都市更新科)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03)521-6121轉495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05)225-2712,
(05)225-4321轉214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都市計畫科)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082)312-877
連江縣政府建設局
(工商管理課)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0836)22-975
附件四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流程圖
105年度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流程圖
附件六 自購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
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
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
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
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償還年限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
優惠利率第一類優惠利率郵儲利率減0.533%。(目前為0.632%)
適用對象
  1. 低收入戶
  2. 特殊境遇家庭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5. 六十五歲以上(限申請人)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 身心障礙者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 原住民
  10. 災民
  11. 遊民
第二類優惠利率郵儲利率加0.042%。(目前為1.207%)
適用對象不具第1類條件者。
備註
  1. 郵儲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2.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3. 政府補貼利率: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郵儲利率加0.9%,105年3月30日起為2.065%)減優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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