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應檢附文件(租金補貼)

  •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3.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8.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2.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13.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4.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15.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五)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六)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七)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1. 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2. 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住宅之竣工圖。
  • (八)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九)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 (十)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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