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771-2861、8771-2631、8771-2746(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
- (一)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 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 中華民國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 (二)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 (三)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1件申請為限。
- (四)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4條第3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之認定依金融機構登錄之貸款分類屬自用購置住宅貸款;或屬非自用及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家庭成員所持有之房屋於申請案件審核時,其房屋稅率全部或部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 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不得為已列入金融機構之呆帳。
-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不包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如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者不符合申請條件。
- 原始核貸金額以金融機構保存之核貸金額資料為準,由金融機構查調借款人購置住宅申辦貸款時原始核貸金額或自其他金融機構轉入後之核貸金額。
- 未成年子女指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期間出生者。
- 如借款人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認定以借款人具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準。
- (一)經審核申請人符合條件及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臺幣3萬元支持金。
- (二)支持金由金融機構存入借款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並註記「行政院發」之文字。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 (一)申請人為申請支持金,須同意審核單位查調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貸款、戶籍、年所得、財產及其他資格審核必要文件,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查調結果辦理資格審核。
- (二)資格審核以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核依據。
- (三)申請人須同意若誤填貸款金融機構,將由審核單位轉送至認定基準日貸款中之金融機構辦理。
- (四)申請支持金為一次性撥付,已獲支持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 (五)核發支持金存入申請人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如未於金融機構開設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由金融機構先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借款人於10個工作日內洽金融機構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逾期未請領者,由金融機構以雙掛號通知寄至借款人戶籍地址;如借款人未於2個月內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視為放棄請領支持金。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本署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 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 其他違反「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之情事。
- (七)其他事項悉依「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