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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11月1日恢復營建司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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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11月1日恢復營建司建制,其時編制員額僅為23人,設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公共工程、國民住宅等四科,分別掌理: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新市鎮開發與都市更新計畫之核定及督導建築管理、建築師及營造業管理、建築技術之研究改進、市區道路規劃建設之督導、徵收工程受益費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自來水事業之規劃督導及管理、興建國民住宅及建設社區之規畫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