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

105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概況及比較

刊登日期:106年7月28日
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

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內政部營建署主管;所需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由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國際產業發展處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105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情形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詳附件一

(一)105年度核准戶數:計3,233戶(含低收入戶3,206戶、中低收入戶27戶),其中以臺中市1,920戶最多、臺北市832戶次之,第3多為苗栗縣362戶。中低收入戶僅新竹縣核准補貼12戶及新竹市核准補貼15戶。105年度有辦理本項租金費用補貼者為臺北市、臺中市、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及新竹市等6縣市。

(二)補貼金額:每戶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按戶或人口數訂之,其中以臺中市每戶每月補貼4,000元最高,臺東縣、新竹市每戶每月最多補貼3,000元次之。

(三)申請條件: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均無自有住宅。

2.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3.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4.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

6.同一住宅僅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詳附件二

(一)105年度核准戶數:計178戶(含低收入戶116戶、中低收入戶62戶),其中以臺南市52戶最多、南投縣28戶、彰化縣23戶次之。105年度有辦理本項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為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新竹市及連江縣等13縣市。

(二)補貼金額:

1.臺南市、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新竹市及連江縣等9縣市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

2.澎湖縣:每戶最高補助6萬元。

3.新竹縣每坪最高補助6,000元、內部主體結構設施改善每戶最高補助5萬元。

4.彰化縣:每戶最高補助5萬元。

5.屏東縣:每戶最高補助3萬元。

(三)申請條件: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10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2.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三、至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各直轄市、縣(市)105年度均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