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110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

項目 內容 權重 備註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
第一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在一萬元以下
加二十五
  • 一、單位:新臺幣。
  •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第二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超過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以下
加二十
第三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二萬一千元以下
加十五
第四級平均每月每人所得超過二萬一千元,二萬七千元以下
加十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加九/人 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較高分者加分。
重度身心障礙者 加七/人
中度身心障礙者 加五/人
輕度身心障礙者 加三/人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加七/人
家庭狀況 特殊境遇家庭 加十 以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之身分加分。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加五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加五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加五
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二年內)(限申請人) 加三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生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下 加五/人 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生育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第三人起 加十/人
特殊條件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加三/項 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災民
遊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原住民 加五/項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加三
未具備衛浴設備 加三 須切結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
有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六十一分以上 加五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三十一分至六十分 加三
家庭成員人數 五人以上 加十五
三人或四人 加十
二人 加五
申請人年齡 六十五歲以上 加六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加五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加四
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加三
二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 加二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或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