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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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國宅及住宅
次類別政策計畫方案
類別項目健全房地市場方案
組別國宅組
清查編號A-S2-AS208-01-0010
卷殼名稱一千五百億元專案貸款(87年12月-88年7月)
物件名稱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案名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二分之一,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公文主旨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正/副本副本
文別
文號88營署宅字第2478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8月10日
內容描述1.復貴局88年7月29日(88)台央業字第0201145號函。 2.本署意見如下請參酌辦理。按貴行88年1月6日(88)台央業字第0200010號函頒之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二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買新屋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第三點第七款新屋定義,本案產權2分之1因未交換,致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似可考量給予優惠貸款。
檔案來源內政部前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文物形式公文
文物類別事件
出品方式單件
文物類型平面
材質紙張
保存狀況良好
尺寸13.97cm x 19.74cm
長度/頁數3
影像大小683KB
數化級別一般級
檔案格式類型JPG
影像解析度300dpi
著作權歸屬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典藏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主題分類代碼100內政及國土:150營建
施政分類代碼800交通及建設:860營建:864國民住宅
服務分類代碼I00公共資訊:I60資訊服務:I6Z其他
數位化單位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後設資料著錄單位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校正次數1宜誠資訊
校正次數2國宅組
校正次數3國宅組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

下載附件

  • A-S2-AS208-01-0010.pdf (791.41 KByte)
    有關民眾張陳貴美來函,兩家建設公司合建之建物(同為起造人),產權各2分之1,因銷售過戶皆須會同辦理,甚為不便,乃協議建物交換,交換後每戶所有權人只登記為其中之一建設公司,承購戶向交換後擁有全部產權的建設公司購買新屋,是否符合貴行購置新屋專案貸款援用本署之新屋定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