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詳附件一)
前項第1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至第5條之3及第44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二、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詳附件二)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1項第1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至第5條之3及第4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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