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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方向

發佈單位:綜合計畫組
發佈日期:2013/05/2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方向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3-05-2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並於90326日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作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程序規定,其後並就該專章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共計3次。本次因實務上部分條文迭有執行疑義或配合相關政策指導及法規規定,為利後續執行,爰內政部營建署3次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修正部分條文後,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方向,主要有4大重點:

 

一、規定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應依許可之計畫作為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之依據,避免實務上仍有部分申請人或縣(市)政府誤以變更編定後之使用地進行管制,而未依計畫內容進行使用管制。

 

二、明訂開發計畫審查前,如涉及農業用地變更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規定,避免實務上申請人對於農業用地變更同意與開發許可審議2個不同階段行政程序之執行先後順序產生疑義。

 

三、明訂已核發開發許可之案件,因土地使用配置之變動幅度、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協議價購土地致原開發計畫面積減少或變更原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等情形,其應適用開發計畫變更、備查或重新辦理開發許可申請之程序規定,以充分反應原計畫內容因不同程度之調整應有不同之處理程序,具有簡化申請人申請作業或兼顧許可計畫品質之重要目的。

 

四、訂定取得開發許可後相關整地排水計畫施工之申請、分期、期限、展期及效力等規定,以減少實務上開發許可效力確定後,申請人未能進行實質整地開發而給予外界養地牟利之質疑。

 

內政部營建署最後表示,此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內容,具有依開發計畫管制及涉及農地變更辦理程序之明確性,並對於簡化申請人申請作業及兼顧許可計畫品質之目的有具體性規定,此外,對於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之申請人,亦具有一定程度之遏止效用。而上述修正內容將併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以外之其他修正內容審查完成後,儘速辦理法制作業發布實施。

 

單位主管:陳繼鳴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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