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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

要求耐震評估「需補強」建築物定期申報

發佈單位: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2018/04/19

為了民眾居住安全,對耐震評估需補強之建築物,內政部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內政部營建署說明其立法意旨,係配合現行公安申報制度的執行方式,針對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後未完成補強或拆除者,規定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目的在規範政府執法頻率,除了能夠適時發現部分內部構造的改變之外,亦收強制督促建物所有權人儘速完成改善之成效。



內政部營建署同時指出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採一次性強制評估制度,一旦完成補強報告,爾後年度即免除申報義務。案件如可檢附1.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2.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3.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三種之一者,爾後年度均不再需要辦理任何耐震能力申報。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近期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反對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疑義,已經營建署向該府說明釐清,該府目前已解除疑惑。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考量臺灣地區為地震頻繁區域,以現今科技對於地震何時何地發生仍無法進行準確預測,一旦災害來臨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營建署重申為避免建築物因地震造成崩壞危害民眾安全,針對耐震能力評估「需補強」建築物,將督促各地方政府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儘速自主完成耐震補強或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聯 絡 人:高文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