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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第四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問與答-綜合篇

Q1
什麼是社會住宅?

答: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定,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一)新建:政府或獎勵民間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的住宅。

(二)包租代管:以活化及利用現有民間住宅,辦理租屋媒合,以低於市場租金包租或代管方式提供給所得較低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之租屋協助。

Q2
什麼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包租: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並管理該住宅。

(二)代管: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

(三)包租與代管的差異:

辦理方式房客資格空置期糾紛處理風險評估
包租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
  • 業者面對房東、房客。
  • 已全面適用消保法。
  • 業者責任重。
  • 風險成本業者負擔。
代管
  • 業者協助房東、房客。
  • 已全面適用消保法。
  • 業者較無責任。
  • 風險成本房東負擔。
Q3
政府為什麼要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

答:政府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的理由如下:

(一)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增加住宅供給面資源,讓租屋成為購屋以外民眾的居住選擇方式之一,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

(二)包租代管與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不同的是,除可活化及利用現有民間住宅外,並可減輕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政負擔,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三)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四)現行住宅租賃市場上存在眾多問題,包含弱勢房客租不到適合的房子、租金價格過高租不起、承租的房子可能是違建或會漏水等等,房東也會因為租屋管理麻煩、容易有糾紛等問題,而寧願將房子閒置不出租。政府透過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提供房東專業服務、保障租賃關係外,也協助弱勢房客解決租不到、租不起及租不好的問題。

Q4
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目前推動的縣市有哪些?推動情形如何?

答:(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已於112年3月8日獲行政院同意辦理,預計開辦8萬戶,執行5年(2年開發期、3年管理期),112年7月3日開辦:
縣市版: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會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六直轄市、南投縣、彰化縣)。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後,由業者開始找房東、房客,政府也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宣傳,目前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設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專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會將申請資格及方式等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府住宅單位的網頁中。希望有多棟房子、或年紀大、或沒時間管理、或想要作愛心的房東,及有租屋需求的民眾,可透過業者的協助,提供包租代管的服務。

Q5
為鼓勵房東、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政府提供哪些優惠措施?

答:(一)房東的優惠措施:提供專業管理、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房屋稅 、地價稅、綜合所得稅)、修繕補助等;另包租方案增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補助。

(二)房客的優惠措施: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Q6
房東、房客之租金如何收取與支付?

答:(一)包租:業者以市場租金8折與房東簽訂包租約3年,並轉租房客。

房東:按月向業者收取市場租金8折之房租。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轉期戶及換居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並依其身分條件(轉期戶或換居戶),由政府撥付租金補助。

整合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得另為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二)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承租雙方簽訂租約(租期1年1次,可續約,最長3年)。

房東:業者向房客(含政府之租金補助)收取市場租金9折之租金後,按月轉交房東租金。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轉期戶及換居戶:以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並依其身分條件(轉期戶或換居戶),由政府撥付租金補助。

整合戶:以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得另為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Q7
所謂的市場租金如何訂定?

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租賃住宅市場租金評定方式,依租賃住宅所在區域規定如下:

業者受理房東申請時會就租賃住宅市場租金評定方式,以租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住都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評定,每坪月租金超出該區間表之單位月租金區間上限者或該表未規定租金水準區間之行政區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由業者),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租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未列示於國家住都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者(截至本計畫112年7月3日開辦已列示的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六個直轄市),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租金評定結果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決定備查機制,業者不得賺取租金價差。

Q8
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相關配套措施中,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協助措施有哪些?

答:(一)業者定期進行房客關懷訪視,若房客有緊急危難時,由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社會福利資源或轉介社福團體提供相關協助。

(二)代租方案之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無力支付租金者,且簽訂還款計畫後,得由政府代為墊付租金(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1次為限)。

問與答-房東篇

Q1
參加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之房東是否應為住宅所有權人?私法人可不可以參加?

答: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Q2
哪些住宅不得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

答: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符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案: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四)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五)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

(六)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設置。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七)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八)市場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本計畫規定的上限,市場租金上限及適用地區,依其門牌編釘地址規定如下:

1.臺北市:每月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2.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臺南市及高雄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4.其他縣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要符合(一)第1至3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一)第2至3規定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Q3
出租住宅無建物登記資料,如何認定是否為合法房屋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答:房東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土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或申請協助認定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一)建築執照

(二)建物登記證明。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四)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五完納稅捐證明。

(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七)戶口遷入證明。

(八)房屋課稅明細表。

(九)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Q4
房東租約簽訂年限如何訂定?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執行3年,以下就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租方案簽訂租約年限分別說明: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即業者與房客之轉租約租期最長3年。

(二)房東選擇代租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1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1年,房東與房客之租約租期及(含續約)最長3年。

Q5
已經出租中的物件是否可以加入計畫?

答:可以,但已出租中之住宅及承租中之房客,皆須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承租資格之規定。並由房東自行選擇加入本計畫之包租或代租方案後,由房東與業者或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相關辦理方式依房東擇定之方案規定辦理。

Q6
房東賦稅優惠有哪些?

答: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六十。

(二)房屋稅、地價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賦稅優惠自治條例,得予適當減免,相關賦稅優惠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Q7
是否一定可以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保險業者承保範圍有哪些?要如何申請居家安全險費用補助?

答:(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40點規定,包租案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應符合保險契約生效日要在包租契約起租日起30日內;逾期則按該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涵蓋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的比例計算補助保險費,但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的補助對象為包租方案的房東;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因此,不一定可以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必須核保且保險契約生效日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才能依據以上的規定計算補助保險費。另外,房東若是在參加包租方案前,就已經投保符合本計畫規定的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可以不需要退保再重新投保,但是就必須按照該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涵蓋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的比例計算補助保險費。當然,保險到期也要無縫接軌的先辦理續保,才能再申請保險費補助喔!

(二)承保範圍:應包含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及特定事故相關保險。

(三)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1.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訂包租約。

2.業者協助房東向保險業者投保居家安全險。

3.房東先行繳納保險費予保險業者。

4.業者應協助房東檢具保險費申請書、保險單影本、保險單收據及房東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每年每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

5. 業者應協助房東與保險業者於簽訂包租契約起租日起30日內簽訂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契約且契約生效,該保險業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始得申請補助。

Q8
保險業者是否可以不受理房東之申請?哪些保險業者有承保居家安全險?

答:(一)保險業者可以不受理。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住宅所有權人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房東與保險業者協議定之。

(二)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Q9
住宅修繕補助每年新臺幣1萬元如何計算?如何申請?

答:(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

1.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長補助三年,三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的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8點規定,申請住宅修繕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前、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二)包租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另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二個月內及其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其他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申請項目如下: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租賃住宅內緊急照明燈、瓦斯漏氣偵測器及一氧化碳偵測器。

5.代租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案於第六點第四款及第四十點規定。

Q10
住宅修繕「每處」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其每處之認定為何?

答:「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Q11
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

答:(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東選擇代租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Q12
房東為什麼可以輕鬆收租?萬一中途想出售可以嗎?

答:(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二)可以。房東若在租賃期間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Q13
換居專案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為何?

答: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換居專案,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滿六十五歲者。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三)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一戶住宅。

(四)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應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

Q14
有哪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向誰申請?

答:(一)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嘉義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臺東縣等直轄市、縣(市)及國家住都中心(六直轄市),請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

(二)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問與答-房客篇

Q1
房客僅限定於弱勢族群嗎?一般人可以提出申請嗎?

答:(一)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符合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的民眾就可以提出申請。另外,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因加入包租代管的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的一種,亦須遵循該規定辦理。

Q2
弱勢戶房客申請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答:申請承租租賃住宅,應以申請人為承租人(房客),並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的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人為在地服務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於該職務列等以下之警消人員,不受「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前點換居專案規定申請承租者,不受上述(二)及(三)規定之限制。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申請換居之自有住宅與承租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坐落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應符合上述(三)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動產限額之規定。

(六)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經該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切結於起租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停止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3.整合戶或轉軌戶正接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符合上述基本承租資格條件之申請人為合格戶後,再由業者協助送件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因此,合格戶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審查結果及其他情事,區分為一般戶、整合戶、轉期戶及換居戶。但已取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函或符合換居戶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時,申請人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申請條件者,申請人自審認之日起一年內具租賃住宅之承租資格。

申請人於簽訂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日,其承租資格已逾前項有效期限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申請人,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認,符合申請承租基本資格條件者,始得簽約承租租賃住宅。

Q3
房客無親屬關係,是否可申請承租?

答:申請人與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租賃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二十八點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及租金補助金額,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Q4
房客承租住宅其租金如何計算?有提供哪些優惠措施?

答:(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計畫之出租住宅,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並以相同(無價差)的租金金額,轉租符合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的民眾:

(1)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因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未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故無租金補助或租金補貼。

(2)整合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經審查取得其核定函者,可以依其作業規定領取該租金補貼。

(3)轉期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且為第二期計畫或第三期計畫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繼續承租原租賃住宅轉入本計畫,但不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資格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4)換居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換居專案」規定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2.代租: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租期1年1次,可續約,最長3年)。

(1)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因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未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故無租金補助或租金補貼。

(2)整合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經審查取得其核定函者,可以依其作業規定領取該租金補貼。

(3)轉期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且為第二期計畫或第三期計畫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繼續承租原租賃住宅轉入本計畫,但不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資格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4)換居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換居專案」規定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符合上述相關租金補貼規定者,政府核予租金補助,另亦補助租約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Q5
向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具備哪些文件?

答: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應顯示個人記事欄內容;配偶分戶者,應並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可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者外,申請人得免附。)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可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者外,申請人得免附。)

(六)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七)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九)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者,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之一,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1.低收入戶: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4.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滿六十五歲者: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助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帳戶。

上述(三)應備文件,因家庭成員失聯或其他特殊事由,致申請人無法提供時,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由租屋服務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查調。經查調該家庭成員確無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同意不計入該家庭成員。

上述(四)及(五)應備文件,得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外,申請人得免檢附。但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Q6
房客承租住宅其租約簽訂年限如何訂定?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租」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三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一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包租契約截止日止。但包租契約剩餘租期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二)房東採代租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一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為一年,但房東與業者簽訂之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管理期間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間截止日止。

Q7
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

答:(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租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Q8
換居專案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為何?

答: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換居專案,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滿六十五歲者。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三)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一戶住宅。

(四)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應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

Q9
有那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向誰申請?

答:(一)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請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或國家住都中心(六直轄市、南投縣、彰化縣)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

(二)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問與答-業者篇

Q1
什麼是租屋服務事業?

答: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依住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

(二)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於107年6月27日公布施行,執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除須符合符合獎勵辦法第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外,亦應符合租賃條例之規定,為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載明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業者。

Q2
業者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如何申請服務費用免營業稅?

答:(一)依政府採購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招標文件規定,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投標。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決標簽約之廠商,即可辦理包租代管計畫之相關業務,並按計畫內容採「論件計酬」方式補助業者相關服務費用。

(三)業者之服務費用得直接開立免(營業)稅之發票,之後再由各地國稅局視需要逐案審查,無需特別提出服務費用免營業稅之申請。

Q3
業者加入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應提供哪些服務?

答:業者承攬各直轄市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後,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助諮詢。

(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五)協助收取租金。

(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

(七)租屋修繕諮詢。

(八)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租屋糾紛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或契約載明之服務項目。

Q4
房東向業者提出申請後,業者應做些什麼?

答:(一)者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後應辦事項如下:

1.文件審核:業者受理房東申請出租住宅案件後,應於申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文件審核,對於文件不齊應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仍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受理。

2.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於七個工作天內會同房東進行屋況確認,並填具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屋況及租屋安全檢核表及辦理後相關租屋事宜。

3.經租屋服務事業媒合之租屋案件,出租人應與租屋服務事業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及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二)有關業者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後應辦事項,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5
房客向業者提出申請後,業者應做些什麼?

答:(一)業者受理房客申請承租住宅後應辦事項如下:

1.確認房客符合承租基本資格,例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不動產限額及無自有住宅等。

2.確認房客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經該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切結於起租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停止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3)整合戶或轉軌戶正接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3.符合以上承租資格條件之申請人為合格戶,始得辦理後續相關租屋事宜。租屋服務事業,應於合格戶簽訂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簽約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協助送件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但簽約日前(含簽約日),已取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函或符合第三項第四款之合格戶,不在此限。

(二)有關業者受理房客申請承租住宅後應辦事項,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6
是否所有出租人申請之案件業者都應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租屋服務事業應不予受理申請:

(一)出租人就申請出租之租賃住宅提供不實資訊。

(二)出租人要求增減包租契約、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條文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出租人要求於包租契約、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以外,另為簽訂切結書或協議書以變相增加租金。

(四)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於租賃住宅全部或部分做居住以外其他用途(含設立公司或商號等登記)。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申請之情形。

出租人有出售租賃住宅可能性之情事(例如申請出租之住宅有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規定限制登記之情形:包括預告登記(以影響承租人租屋居住之預告登記為限)、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等),租屋服務事業得不予受理申請。

租賃期間發生或發現上述(二)、(三)或(四)規定之情事,並有明確事證可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出租人或承租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終止包租契約、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並退出本計畫。

Q7
欲申請承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房客,承租人彼此無親屬關係者,應如何申請?

答:申請人與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租賃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二十八點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及租金補助金額,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Q8
租約簽訂及續約年限如何訂定?

答:以下就房東採包租或代租方案簽訂租約年限分別說明: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三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一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包租契約截止日止。但包租契約剩餘租期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二)房東採代租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一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為一年,但房東與業者簽訂之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管理期間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間截止日止。

Q9
與房客辦理續約,應如何處理?

答:租屋服務事業受理房東與房客辦理續約者,業者應重新協助房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如不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承租或領取租金補助資格者,不得繼續承租或領取補助。

Q10
包租方案是否要向房客收取押金,押金如何處理?

答:有關社會住宅代租代管案件,出租住宅租賃契約之押金,包租案之包租契約押金由出租人保管,轉租契約押金由租屋服務事業保管。代租案之租賃契約押金由出租人保管。

Q11
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補助?

答:(一)包租案之包租契約得由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協議是否辦理公證;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

(二)代租案之租賃契約,得由租賃雙方協議是否辦理公證,經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

(三)如欲申請公證費補助,其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規定,公證費補助由租屋服務事業於租賃契約簽訂後,檢附公證費申請書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12
如何協助房東申請居家安全保險費補助?有哪些保險業者承保居家安全險?

答: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規定:

1.包租案應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但出租人檢具切結書載明不投保之事由或保險業者不受理或無法核保之相關證明者,不在此限。

2.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至少應包含特殊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

3.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居家安全相關保險業者名單予出租人,該保險業者、產品名稱及險種代號,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得與出租人協議是否核保及保險額度。

4.出租人與保險業者簽訂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契約之保險契約生效日,應於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逾期者,按該保險期間涵蓋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

5.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於簽訂包租契約前,已具前目規定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得按其保險期間涵蓋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並應於保險期間迄日前完成續保;未續保者,出租人應檢具切結書載明不投保之事由或保險業者不受理或無法核保之相關證明;續保之保險期間至少至包租契約之迄日為止,並得按該續保之保險期間涵蓋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但補助金額與該契約年度已核給之保險費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6.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於簽訂轉租契約後,始得申請,轉租契約提前終止或到期,不影響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但包租契約提前終止者,且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該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代收代付費用申請書。

2.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申請清冊。

3.保險單影本。

4.保險單收據副本。

(三)有關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者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Q13
住宅出租修繕費用如何申請補助?費用如何計算?

答: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規定:

1.包租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2.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二個月內及其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

3.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修繕或購置符合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五條附表二所定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包括廚房改善工程)項目。

(5)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租賃住宅內緊急照明燈、瓦斯漏氣偵測器及一氧化碳偵測器。

(6)代租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案於第六點第四款及第四十點規定。

4.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5.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代收代付費用申請書。

2.包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3.代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4.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書。

5.出租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6.租賃契約影本。

7.修繕前、後之照片。

8.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Q14
住宅修繕「每處」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其每處之認定為何?

答:故「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Q15
房客積欠租金時,業者應如何處理?

答:如遇房客積欠租金時,業者應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業者應訂定相當期限催告繳清租金欠額。

(二)房客仍未於期限內繳清,由業者評估是否屬惡意欠租。

1.若屬惡意欠租者:依上述民法規定終止租約,並依公證法規定逕送強制執行。

2.若因有緊急危難事由而欠租者:

(1)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資源提供相關協助。

(2)代租方案之房客,業者應協助房客向政府申請代墊租金。

Q16
代租方案之房客無力支付租金時,業者如何協助申請代墊租金?

答: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代墊租金予房東,其程序如下:

(一)檢具文件申請:檢具事實證明文件,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無力支付租金認定: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簽訂還款計畫:房客經評估認定符合申請條件者,應與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還款計畫。

(四)代墊租金: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事業於租賃期限內撥付代墊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Q17
代墊租金停止提供代墊租金及追繳之情形為何?

答: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代墊租金:

(一)停止承租租賃住宅。

(二)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出租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停止代墊租金後,溢領該墊付租金,其為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其溢領金額;其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追繳其已撥付之代墊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