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條件


申請項目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申請人家庭
組成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3. 單身年滿40歲。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持有一戶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買並辦有貸款之住宅。
申請時是否接受
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家庭年所得
及財產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詳下表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限額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88萬元4萬68元280萬元480萬元
新北市111萬元4萬4,940元368萬元525萬元
臺北市147萬元5萬3,067元620萬元876萬元
桃園市122萬元4萬7,922元280萬元540萬元
臺中市106萬元4萬5,794元280萬元528萬元
臺南市93萬元4萬68元280萬元480萬元
高雄市102萬元4萬3,697元280萬元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88萬元3萬6,015元280萬元375萬元

註:1.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3.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4年總利息所得,按1.35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註: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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