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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租金補貼)

申請條件

申請項目租金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3. 單身年滿40歲。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詳下表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105年度租金補貼者申請基準表(中央基準)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或每人
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
家庭成員之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備註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每人動產限額家庭成員
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44萬元1萬7,172元11萬2,500元480萬元
新北市66萬元1萬9,260元11萬2,500元525萬元
臺北市88萬元2萬2,743元15萬元876萬元臺北市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市之公告。
桃園市72萬元2萬538元11萬2,500元540萬元
臺中市62萬元1萬9,626元11萬2,500元528萬元
臺南市51萬元1萬7,172元11萬2,500元480萬元
高雄市59萬元1萬8,728元11萬2,500元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44萬元1萬5,435元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375萬元金門縣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註:1.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104年總利息所得,按1.35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再此限。

3.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註: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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