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問與答
  • 一、什麼是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
    為協助單身青年減輕居住負擔,並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政府另針對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且無自有住宅之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新臺幣(以下同)2,600元至5,000元之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
  • 二、何謂單身青年?何謂新婚家庭?何謂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 (一)單身青年:20至40歲之未婚、離婚或喪偶者,且未育有子女(戶籍內亦無直系親屬)。「租賃住宅所在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就業租屋青年,若檢附就業證明亦可申請。
    • (二)新婚家庭: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
    •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且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申請人或配偶孕有胎兒者,亦可申請。
  • 三、受理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自108年9月2日(星期一)受理申請至108年9月27日(星期五)止。
  • 四、今(108)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 (一)108年度計畫辦理2萬4,0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一)。
    •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但未超過總計畫戶數2萬4,000戶,仍可獲得補貼;但如果超過總計畫戶數2萬4,000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申請人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並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
    • (三)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計畫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
  • 五、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 (一)提供線上申請方式,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之內政部建置單身婚育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網址:https://single-newlywed.cpami.gov.tw)提出申請。
    • (二)不方便線上申請者,可備妥申請書及檢附文件至租賃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櫃申請,或將申請書及檢附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租賃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址及電話詳附件三】。
  • 六、申請書要到哪裡下載?
    • (一)經由內政部建置之單身婚育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檢附申請書。
    • (二)臨櫃或掛號申請者,可事先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下載【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址及電話詳附件三】。
  • 七、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或未成年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 (三)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 (四)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合法房屋證明或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 (五)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 (六)申請人或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 (七)申請人屬單身且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非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須一併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工作證明;其證明應記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地址及公司章。
    • (八)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 八、補貼金額及補貼方式?
    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按身分別、地區別分為2,600元至5,000元等7種金額(詳表1),自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
    108年度協助單身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金額表(符合中央申請標準)
    單位:新臺幣
    直轄市、縣(市)最高補貼金額(每戶每月)
    單身青年新婚育兒家庭
    臺北市4,000元5,000元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3,200元4,000元
    臺南市、高雄市2,600元3,200元
    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2,600元3,000元
    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有其他申請標準之補貼金額者,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資料為準。
  • 九、什麼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可以分開同時提出申請嗎?
    • (一)家庭成員按申請人之身分有不同定義,說明如下:
      1. 申請人屬單身者,為申請人(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 申請人屬新婚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3. 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胎兒)。
    • (二)家庭成員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限期通知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十、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
    •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擇一身分申請):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 新婚家庭。
      3. 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 (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 (四)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第十一題)。
    • (五)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詳第十九題)。
    • (六)家庭成員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方案租金補貼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放棄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 十一、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是多少?要如何計算?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表2)。所得指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訂其他申請標準。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 (一)舉例A: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萬97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42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42萬元÷12月÷5人= 7,000元,符合申請標準。
    • (二)舉例B: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萬6,665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0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0萬元÷12月÷2人= 3萬7,500元,不符合申請標準。
    • (三)舉例C:桃園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萬6,445元。
      假設申請人為單身、戶籍地位於臺北市、租賃住宅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家庭成員1人、年所得合計為48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48萬元÷12月= 4萬元,雖戶籍地位於臺北市,且低於臺北市之申請標準4萬1,450元,但不符合租賃住宅所在地(桃園市)之申請標準。
    • (四)舉例D:高雄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萬2,748元。
      假設申請人為單身、戶籍地位於屏東縣、租賃住宅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家庭成員1人、年所得合計為3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36萬元÷12月= 3萬元,符合租賃住宅所在地(高雄市)之申請標準。
    表2 租金補貼申請標準(中央標準)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宅所在地=戶籍地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
    臺灣省3萬970元
    新北市3萬6,665元
    臺北市4萬1,450元
    桃園市3萬6,445元
    臺中市3萬4,533元
    臺南市3萬970元
    高雄市3萬2,748元
    金門縣、連江縣2萬7,838元
    註:
    1. 所得指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 申請人為就業之單身青年,租賃住宅所在地得不與戶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
  • 十二、哪些情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一)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 (三)未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
  • 十三、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可以,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者,取得本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應放棄原有租屋協助資格。
  • 十四、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補貼嗎?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 十五、若經查核民眾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仍可申請租金補貼嗎?
    可以。
  • 十六、本補貼所稱的「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之文件請看第七題;不具備者,免附。)
    • (三)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2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為3人;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數僅2人。
    • (四)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同1年度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家庭成員人數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通知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列入家庭成員人數。
  • 十七、申請人為20歲至40歲,曾結婚但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為前配偶所有,是否可以「單身青年」身分提出申請?
    因申請人未有該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可以「單身青年」身分提出申請。
  • 十八、申請人未滿20歲,曾結婚但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是以「單身青年」還是「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身分提出申請?其簽訂租賃契約是否還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申請人有該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且年齡未滿20歲,故應以「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身分提出申請。但申請人承租之租賃期約,若在離婚後才簽訂,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是在婚姻狀態下簽訂,則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 十九、租賃之住宅應符合什麼規定?承租工業用地建物是否可申請租金補貼?
    • (一)租賃的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但就業之單身青年不在此限。
    •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 不符合前四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 (三)承租非合法住宅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四)工業用地建物在都市計畫的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丁種建築用地,興建用途為工業用,但變相作為住宅使用,依上開規定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五)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建物變更作住宅使用若不符合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或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各相關罰則辦理。
    • (六)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 (七)不得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 (八)不得有虛偽承租情事。
    • (九)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 (十)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 二十、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之租賃住宅建物登記謄本,除了向房東索取外,還有甚麼管道可以取得呢?
    申請人亦可自行至各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之建物登記謄本,該類謄本無需建物所有權人親自申請或獲得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 二十一、如何取得合法房屋證明?
    租賃之住宅為無建物登記資料之合法房屋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者,得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土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認定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 (一)建築執照。
    • (二)建物登記證明。
    •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 (四)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 (五)完納稅捐證明。
    • (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 (七)戶口遷入證明。
    • (八)房屋課稅明細表。
    • (九)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 二十二、請問在職工作證明有沒有固定的格式?
    沒有固定格式,但須記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地址及公司章。
  • 二十三、持有無法居住之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持分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
      3.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4.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5.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 (二)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 (三)若家庭成員單獨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住宅,仍算持有住宅。
  • 二十四、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內政部營建署會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合格的申請案轉交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請其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戶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流程詳附件四)。
    •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六星期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者,若直轄市、縣(市)符合資格戶數合計未超過總計畫戶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陸續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若直轄市、縣(市)符合資格戶數合計超過總計畫戶數,則依評點基準表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戶數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公文寄送地址,戶籍地、通訊地及租屋地皆可能寄送,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線上申請者請務必留意電子郵件信箱及手機,避免錯失重要訊息)
  • 二十五、政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若申請時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仍為有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核發租金補貼至12期期滿為止。
  • 二十六、審查期間或補貼期間因故租約消滅,如何處理?
    • (一)審查期間,如因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住宅者,申請者應於核定函核發後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相關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核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相關文件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 (二)受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住宅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相關文件者,則停止租金補貼。
    •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 (四)已撥租金補貼與續撥租金補貼,合計仍以補貼12個月為限(按月核撥1期,總期數為12期)。
  • 二十七、租金補貼核定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租賃住宅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
    • (一)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租賃住宅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但受補貼者為就業之單身青年,不受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應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限制。
    • (二)受補貼者應於遷居後3個月內,檢附「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相關文件、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 (三)前項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申請人屬單身且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非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須一併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工作證明;其證明應記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地址及公司章。
    • (四)租金遷移申請案件,經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資格者,以遷移後之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金額為準,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經審查未符資格者,駁回租金補貼遷移案。
  • 二十八、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其他因素將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但租賃處不變,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除申請人屬就業之單身青年可不受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限制外,其餘申請人皆不可以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若僅遷移戶籍而非遷居至外縣市,則自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
  • 二十九、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 (一)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視需要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及承租現況予以查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
      1. 家庭成員擁有住宅。
      2. 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住宅,且未依「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辦理。
      3. 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住宅。
      4. 承租住宅為違法出租、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或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5.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6.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7. 戶籍地未與租賃住宅同一直轄市、縣(市)或未依「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規定辦理。
      8. 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及續撥租金補貼。
    • (二)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之返還期限,最遲以1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當事人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繳還。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不予計算利息。溢領租金補貼者,雖已協議返還,惟返還過程中若未遵照協議而中斷返還者,應即停止補貼。
  • 三十、除了租金補貼,政府還有其他的住宅協助嗎?
    政府除了對無力購屋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外,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 三十一、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租金補貼之機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租金補貼之機關會提供嗎?
    •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1.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3. 地價稅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二)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https://pip.moi.gov.tw/V2/B/SCRB0405.aspx查詢)
  • 三十二、若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郵局帳戶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無法使用,該如何撥付租金?
    申請人得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 三十三、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 (二)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
附件
  • 一、單身青年
    項目內容權重備註
    個人所得第1級平均每月所得在12,388元以下加12
    • 一、單位:新臺幣。
    • 二、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劃分級距係採當年度臺灣省之最低生活費,分別計算其一定倍數之金額。
    • 三、第一級為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第二級為最低生活費1倍至1.5倍之間,第三級為最低生活費1.5倍至2倍之間,第四級為最低生活費2倍至2.5倍之間。
    第2級平均每月所得超過12,388元,18,582元以下加9
    第3級平均每月所得超過18,582元,24,776元以下加6
    第4級平均每月所得超過24,776元,30,970元以下加3
    年齡35歲以上加12
    30歲以上,未滿35歲加9
    25歲以上,未滿30歲加6
    20歲以上,未滿25歲加3
    低收入戶加5
    中低收入戶加3
    二、新婚育兒家庭
    項目內容權重備註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第1級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12,388元以下加12
    • 一、單位:新臺幣。
    • 二、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劃分級距係採當年度臺灣省之最低生活費,分別計算其一定倍數之金額。
    • 三、第一級為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第二級為最低生活費1倍至1.5倍之間,第三級為最低生活費1.5倍至2倍之間,第四級為最低生活費2倍至2.5倍之間。
    第2級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12,388元,18,582元以下加9
    第3級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18,582元,24,776元以下加6
    第4級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24,776元,30,970元以下加3
    申請人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數加5/人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低收入戶加5
    中低收入戶加3
  • 附件四 申請租金補貼流程圖
    單身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擇一身分申請):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新婚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3.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問與答第十一題)。
    5.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詳問與答第十九題)。

    申請單身婚育租金補貼流程:
    欲申請單身婚育租金補貼者,可利用線上申請【下載路徑: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臨櫃或郵寄申請方式,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作業,檢查文件是否齊備,如需補件或通知民眾補件,如初審不符規定,將予以退件;如初審通過,政府會請財資中心提供家庭成員前1年度所得及申請日之不動產持有狀況,審查是否符合資格,如不符合資格,將會駁回申請;如符合資格但直轄市、縣(市)複審合格戶數合計未超過總計畫戶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如符合資格但直轄市、縣(市)複審合格戶數合計超過總計畫戶數,則進入評點排序,評點排序後在計畫戶數內的民眾,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如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申請時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仍為有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月);如果申請時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到期或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補件,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月),經補件通知後,逾期未補齊文件或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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